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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2015-03-10 09:3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教师法》、《高教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深化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基层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或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做出决议。   

(二)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对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有权对本单位干部进行监督,提出奖励或免职的建议。   

(四)积极推进本单位院务公开,并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教代会通报情况。在讨论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本单位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行政领导,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对本单位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二级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二级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应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有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可按照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来确定,人数在600—1000以上的单位,一般应按10%左右的比例确定,人数在200—600的,可按20%左右的比例确定。确定教代会代表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充分体现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以教研室或科室为单位,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一届为一个任期,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可以罢免或撤换。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四年一届,教职工大会应每三年一届,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遇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负责人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大会决议须征得参加会议的代表或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教职工人数多的单位,二级教代会开会期间可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一般单位可不设主席团,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人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民主评议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或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视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如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向学校教代会提交书面请示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如不能如期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校教代会报告原因、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或取消。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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