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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15-03-10 1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轻重程度,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校本着教育的目的,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犯;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面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男、女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严重滋扰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学生酗酒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校、学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至29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30至59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带入考场的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考试中有旁窥、交头接耳,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摆放,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者;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全部课程成绩:  

1.考试中窥看他人卷面,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4.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抄袭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7.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8.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相关材料者;  

12.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偷窃试题者;  

2.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替考者或被替考者;  

5.组织作弊者;  

6.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五)其它  

1.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为再次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以上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学生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  

(二)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纪律处分,具体由学院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各项处分由有关学院提出意见报校主管部门审核(考试违纪由教务处处理,处分后履行手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主管单位审核,留校察看处分需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学院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五)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院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报主管单位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七)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主管单位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主管单位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申诉受理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处分解除   

第十九条 记过以下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或受到记过处分一年后,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满的半年后,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二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初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处保管,不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相应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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