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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务管理条例
2018-03-19 10:45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条例 

第二章考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考试    

1、业余班考试安排在本学期期中和期末,函授班安排在下一学期面授前,由教务科在考试前两周公布考试日程表,安排考试地点,指定监考人员。班主任原则上负责组织但不参与本班考试监考。    

2、考生在参加各种类型考试时,一律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严禁替考。否则,监考人员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3、凡两个学期以上结束的课程,一般确定在后一学期考试,其考试内容包括该课程的全部内容,但对前几学期己有考查成绩的部分,可适当减少考题分量,该门课程的成绩以最后考试分数为准。    

4、考试方式可根据考试、考查课的不同,考试课时间为1小时30分,一律采取闭卷:考查课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学时考,也可结合提问、实验、作业等成绩综合评定。    

5、学期末考试的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学生毕业一年后统一销毁。学生对教师评卷有疑义时,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由主讲教师与评卷教师一起对试卷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通知本人。毕业考试的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一年。    

第六条考场规定    

1、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2、考生进入考场,须按规定座位就座,不得擅自挪动座位。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复习资料,手机须保持关机状态。    

3、考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纸上的,一律无效。    

4、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5、除试卷规定填写的项目之外,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不予正常补考。    

6、考生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考场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专人陪同,在同一时间内只限一人暂离考场。    

7、考生在考场须保持安静,试卷答完上交时,将试卷扣桌上,然后离场,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附近谈论、喧哗。    

8、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等行为,严禁携带任何舞弊用品。对违反纪律和舞弊者,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不予正常补考。对于情节严重者,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老师催促仍不停止答卷和交卷者,老师应拒绝收卷,取消该考生的本门课程考试成绩。    

10、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给他人作弊提供条件,更不得替考。    

第七条命题    

考试命题要按教学大纲的范围确定。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的难易程度、分量、多少、深度与广度都要合理适宜,避免出偏题、怪题。补考试题的标准不能降低。    

命题原则上以题库与主讲教师出题相结合,已设立题库的学科由题库命题,其他由主讲教师拟定两套试题,要求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可泄密、暗示。主讲教师不指点范围,不留复习题。    

各类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可根据情况对试题做出修改与补充。    

命题应保证有下列题型,名词解释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临床课可出病例题。基础课与临床课试题可根据教学要求,灵活掌握题型及各题型分数比例。    

第八条监考    

1、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规定》,并严格执行。    

2、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安排,在考试前三天将各考场监考人员名单登记注册。    

3、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早退。    

4、监考人员必须站立监考,全神贯注,加强考场巡查,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5、每次考试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学生宣讲((考场规定))要点,并对考生查验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不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6、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可以向学生指明试卷中字迹模糊处,但不能向学生解释题意。    

7、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应当场取证,立即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所取物证和作弊者姓名、专业、年级、作弊情节等材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8、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再接收试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卷数,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考试结束后,要及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上交继续教育学院。    

9、为保证考场秩序,监考人员应在胸前佩带监考标志,领导巡视考场应佩带巡查证,不佩带标志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九条阅卷    

1、继续教育学院各类教学班的考试课程都要统一组织集体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主管教学的院长、教务科长及教学管理人员要亲自参加评卷。    

2、教学管理人员对阅卷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并起监督作用,以保证评卷工作的正常进行。    

3、阅卷结束后,须绘制分数分布图表,对本次考试做出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4、发现雷同卷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教务科汇报,认真进行复查,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5、教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试卷,收缴成绩单及成绩注册。    

6、主管教学院长随时抽查评定试卷,如发现试卷评定不规范或有错误时,教师应重新评定。    

第十条补考与缓考    

1、凡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于下学期开学2周内补考,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注册。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不及格者,当年九月份补考,补考及格后方可毕业。    

2、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如无理由擅自旷考者,成绩按“0”分计,参加补考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入成绩档案,并缴纳考务费每科50元。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前一周,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申请,并附带有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缓考者,需持疾病诊断书;因事或特殊情况需持单位或家长签署的证明、假条,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未获批准者,一律参加考试。经批准获得缓考资格者,按正常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档案,不交考务费。    

4、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缓考资格,成绩按“0”分计,并按学生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考试不及格者,参加补考时,应交纳考务费,每科50元。    

6、补考试题难易程度应与正常考试题相近。    

第十一条替考    

1、考生请人替考不论何时被发现,经查证属实,该科成绩按“0”分计算,不予正常补考,并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生若在毕业考试或毕业前各种补考找人替考,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延期一年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毕业。    

3、考生替考行为在毕业前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均不予毕业。按本规定第2条处理。    

4、对替考学生的处理:    

①若替考者是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若是本校其他院系学生或外校学生则通报给替考生单位,由所在单位处理。    

5、对于积极举报他人替考者,校方给以适当奖励,对举报人给以保密。    

6、继续教育学院本科学生不论是找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查证属实,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7、对违纪、替考屡教不改达3次以上(含3次)者,勒令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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